贸易步骤专利,也叫贸易模式专利,由于绝大无数的贸易步骤专利与推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贸易步骤软件专利。通常以为,其蕴含了通常的贸易步骤专利和与推算机软件有关的贸易步骤专利,凭据专利法的划定,通常的贸易步骤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定,专利法不予以;,而与推算机软件有关的贸易步骤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可能解决肯定的技术问题,达到肯定的技术成效,可能拥有“可专利性”。
凭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贸易步骤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司法凭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不属于中国专利法;さ目吞。并且在国度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的发现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明显、更为明确的审查尺度,划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的发现专利申请”的审查准则:即:“
(1)若是一项权势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则不该当被授予专利权。若是一项权势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表,对其进行限造的全数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则该权势要求内容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也不该当被授予专利权。
(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景之表,若是一项权势要求在对其进行限造的全数内容中既蕴含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的内容,又蕴含技术特点,则该权势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不该当凭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必要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i)若是发现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的部门,则应将该发现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不授予其专利权;
(ii)若是发现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步骤的部门,则不能凭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回绝授予其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