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是拥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拥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鉴别。
(2)商标拥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不然,即组成加害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拥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出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诺言、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告白宣传及使用,使商标拥有了价值,也增长了商品的附加值。
其中出格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点(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鉴别性和独个性,消费者能够凭借该商标特点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通常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以为不具备显著个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暗示商品的质量、重要原料、职能、用处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表);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芜或使用繁多称呼的图形;
(6)以极其单一的几何图形、以通常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组成商标全数或主体部门的等;
(7)使用国度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以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固然要把稳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点,在很大水平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