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10日 起源:国度工商总局商标局
( 一 ) 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度注册申请?
凭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执行细则》第 22 条的划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度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数或部门驳回、过期、烧毁、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数或部门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统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若是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前提是:
1. 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2. 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现实蕴含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 申请切合所合用司法的所有划定,蕴含用度的划定。
( 二 ) 若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度注册申请?
1. 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3.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吓咨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 / 或服务的领域。如发
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划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4. 经审核无误后,国际注册处在申请书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国际注册转为国度注册申请后确定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并交申请人。
5. 申请人将申请书和表格交至灵通商标服务中心受理科,该科编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该申请进入正常国内审查法式。
6. 国际注册转为国度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每份申请交纳 1000 元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