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度科技成就转化疏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调换事项治理暂行法子》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科技部、财政部各有关司(中心),各有关单元:
为健全国度科技成就转化疏导基金治理造度,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子基金规范化治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运行效能,科技部、财政部造订了《国度科技成就转化疏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调换事项治理暂行法子》。现予印发,请遵循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2021年2月10日
(此件自动公开)
国度科技成就转化疏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调换事项治理暂行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国度科技成就转化疏导基金治理暂行法子》《国度科技成就转化疏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治理暂行法子》及有关司法律规,为规范国度科技成就转化疏导基金已设立子基金调换事项治理,提高转化基金治理效能,推进子基金健全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就转化利用,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调换事项是指子基金批复设立后直至转化基金退出(含退出),所产生的可导致子基金组成身分产生变动的事项。子基金调换事项尝试分类分级治理,要充分尊沉市场法规,防备风险,阐扬好当局疏导、市场运作、专业治理的作用。
第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两全掌管子基金调换事项治理工作。转化基金受托治理机构掌管子基金调换事项的具体治理工作?萍疾俊⒉普部对受托治理机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已设立子基金应严格依照有关司法律规及有限合资和谈或章程组织执行。对于确需调换的事项,子基金治理机构应依照本法子实时辰类办理,当真组织落实。
第二章 子基金调换事项分类
第五条 凭据转化基金治理要求及对子基金运营的影响水平,子基金调换事项可分为沉大调换事项、沉要调换事项、通常调换事项。
第六条 子基金沉大调换事项重要蕴含:
。ㄒ唬┑贾伦鹜顺鲎踊鸬氖孪,蕴含让渡退出、减资退出、算帐退出、强造退出等;
。ǘ)科技部、财政部凭据有关造度作出的其他沉大调换要求。
第七条 子基金沉要调换事项重要蕴含:
。ㄒ唬┳踊鸪鲎嗜嘶蚱渌址荻畹骰;
。ǘ)子基金投资期、存续期调换;
。ㄈ┳踊鹬葱惺挛窈献嗜宋纱砘蚍ǘù砣恕⒂邢藓献屎吞富蛘鲁讨性级ǖ墓丶耸康瘸烈嗽钡骰;
。ㄋ模┳踊鹬卫砘够蚱涑烈嗽币蛏婕俺链笏咚稀⑿姓或司法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严沉失信等情况导致的调换;
。ㄎ澹┢渌宰踊鸹蚱渲卫砘乖诵锌赡芑嵩斐沙烈跋斓挠泄厥孪。
第八条 子基金通常调换事项是指沉大调换事项、沉要调换事项以表的事项。重要蕴含:
。ㄒ唬┳踊鹬卫砘构啥蚱渌止煞莸骰;
。ǘ)子基金治理机构执行事务合资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等沉要人员调换;
。ㄈ┳踊鸺捌渲卫砘埂⒆踊鸪鲎嗜嗣苹虻刂返骰;
。ㄋ模┳踊鹜泄芤械骰;
。ㄎ澹┢渌贾伦踊鹱槌缮矸直涠氖孪。
第三章 子基金调换事项治理
第九条 沉大调换事项由子基金治理机构向受托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强造退出的之表),受托治理机构按有关划定审核后在30日内提出建议,报科技部?萍疾可滩普部于5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受托治理机构凭据批复办理后续调换手续。
第十条 沉要调换事项由子基金治理机构向受托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治理机构凭据有关司法律规、转化基金治理法子、有限合资和谈或章程等划定,对子基金调换申请进行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定见。调换情况和办理了局报科技部登记;其中第一大出资人调换的,受托机构办理前须听取科技部、财政部有关司局定见。
第十一条 通常调换事项由子基金治理机构凭据有关司法律规、转化基金治理法子、有限合资和谈或章程等划定及有关要求,提前报受托治理机构,受托治理机构共同子基金治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做好有关资料的登记存档。
第四章 子基金调换事项监督
第十二条 子基金治理机构提出调换事项应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司法律规及转化基金治理法子的划定。
第十三条 受托治理机构应依照调换事项分类治理的要求,对换换事项当真审核,实时办理。审核内容蕴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完整,是否切合本法子的有关要求,是否会对子基金各出资人依照有限合资和谈或章程推广出资使命造成影响,是否会对子基金的运营造成沉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 子基金治理机构未实时、如实依照上述要求处置子基金调换事项,受托治理机构能够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继缸踊鹬卫砘,督促整改;
。ǘ)约谈后期限未整改落实的,书面通知子基金治理机构期限整改;
。ㄈ┦槊嫱ㄖ笃谙尬凑牡,受托机构经商科技部、财政部有关司局赞成,可暂停子基金对表投资新项目、暂缓转化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暂停子基金支付治理费。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国度科技成就转化疏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治理暂行法子》第十九条划定情况的,转化基金可强造退出子基金,无需经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赞成。转化基金强造退出子基金可采取让渡所持子基金份额、子基金减资、算帐等方式,收回转化基金出资。具体情况蕴含:
。ㄒ唬┳踊鸹蚱渲卫砘钩鱿帧豆瓤萍汲删妥璧蓟鹕枇⒋匆低蹲首踊鹬卫碓菪蟹ㄗ印返谑盘趸ǖ氖孪,或出现严沉违反国度司法律规的其他事项;
。ǘ)子基金吩熠出资的,其他任一出资人当期应缴资金未按时出资到位超过十二个月,导致转化基金无法出资;
。ㄈ┳踊鹜蹲势冢ê⒏橥蹲势冢┮崖,投资进度未达60%(投资进度=已投资金/子基金规模);
。ㄋ模┢渌粲诘谑盘趸ǖ那榫暗。
第十六条 对于强造退出的子基金,由受托治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科技部?萍疾可滩普部于5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受托治理机构凭据批复办理后续调换手续。
第十七条 受托治理机构在调换事项办理中,应严格遵守司法律规及转化基金治理法子等划定,成立健全内部治理流程、决策机造等,确保各类调换事项实时处置,不影响子基金治理运行。
第十八条 对于强造退出的子基金,应布告其退出原因,子基金治理机构及子基金违约出资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转化基金出资。情节严沉的,可按划定将子基金治理机构、子基金违约出资人及其执行事务合资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现实推广上述职务的人员及有限合资和谈或章程中约定的关键人士等列入失信名单,尝试结合惩戒。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加强对子基金调换事项的监督领导,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发展绩效评价,把调换事项的治理与落实作为评价内容,凭据评价情况当令作出有关治理调整。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能够凭据现实必要,组织对子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监控机造、经营运作、风险情况,以及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查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由科技部、财政部掌管诠释。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