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商标使用”蕴含商标权人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使用必须是在贸易流通中阐扬分辨商品或者服务起源作用的使用,能力被认定为是商标法意思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已经现实推广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阐扬了鉴别商品或服务起源的作用,组成商标法意思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案情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师范大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度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刘某
案由: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2006年7月11日,北京师范大学提出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鉴定使用在第42类“司法服务;技术项目钻研”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9月20日。
2019年3月13日,原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9]第50908号《关于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无效宣告要求裁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齐全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鉴定使用的“司法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诉争商标在“司法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
北京师范大学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度知识产权局沉新作出决定。
在商标评审阶段,北京师范大学提交了以下重要证据:
01.诉争商标档案信息;
02.北京师范大学于2018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授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简称京师律所)'使用'京师'商标的情况注明”(原件),其中载明:“2010年7月1日,北京师范大学与黄某教授签定授权使用和谈,允许其开办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使用'京师'商标,使用期限为黄某不再同时担任北京师范大学老师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首创合资人之日止。2015年7月,黄某不再担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掌管人,同时退出合资。至此,北京师范大学对其使用'京师'的授权已经终止。”
03.北京师范大学(甲方)与黄某(乙方)于2010年7月1日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和谈》及黄某的身份证、律师执业证;
04.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治理系统查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及黄某等有关介绍,显示:2015年7月1日,黄某退伙登记申请审批通过,所属律所为京师律所;
05.京师律所进杏注参与司法活动的网站宣传报路页面及图片打印件;
06.北京师范大学京师普法自愿者协会进杏注参与活动的微信公家号宣传报路页面打印件,微信公家号名称为“京师普法自愿者”;
07.北京师范大学“北师大学生集体结合会”新浪微博颁布的活动报路页面及图片,未显示有诉争商标;
08.有关报刊、网络媒体报路,未显示有诉争商标;
09.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载明北京师范大学京师普法自愿者协会于2017年5月3日参与了“青春船长法治起航”活动,题名为北京市司法局法造宣传处,功夫为2018年8月12日;
在原审诉讼阶段,北京师范大学提交了以下重要证据:
10.北京师范大学普洱分校事业单元法人证书和普洱京师社会工作中心登记证书复印件;
11.北京师范大学授权普洱京师社会工作中心使用诉争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和谈复印件,许可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
12.京师律所签定的司法服务代理和谈及相应发票复印件,系北京师范大学普洱分校委托京师律所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和谈;
13.普洱京师社会工作中心签定的《关于采办亲青家园异地务工青年综合服务中心项主张和谈》及银行转账通知单复印件,共涉及三份和谈;
14.公证书复印件,公证内容为普洱京师社会工作中心网站有关报路,重要为普洱京师社会工作中心、京师普法自愿者协会参加普法、提供社区服务的新闻报路,京师律所参加普法活动等;
15.关于诉争商标的网络宣传使用报路文章;
16.北京师范大学普洱分校组织机构代码、百度百科介绍、北京师范大学堂史等对“京师”名称由来的纪录;
17.京师律所官网宣传片视频截图;
18.《关于高档学7⒄股缁岱务有关问题的定见》;
19. 黄某担任京师律所首创合资人期间签署的终年司法照拂合同。
在原审诉讼阶段,刘东阳提交了以下重要证据:
(1)京师律所于2019年8月13日出具的《申明书》,载明:北京师范大学同黄某所签定的商标许可和谈不能代表其意志,其未同北京师范大学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以为其使用“京师”的商标图样同诉争商标分歧,不是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2)黄某(甲方)于2014年1月9日与他人签定的《京师律所让渡和谈》,载明:京师所现由甲方全数出资并现实节造,其他合资人无现实出资,不现实享有京师所权利也不现实承担京师所使命,甲方保障京师所其他合资人对甲方措置京师所的铺排无任何异议;
(3)(201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7101号公证书复印件,系对杨建华同微信名称为黄某Henry教授律师的谈天纪录内容的公证;
(4)在先另案裁判文书。
在二审诉讼阶段,北京师范大学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20.2017年11月27日前后,北京师范大学及其被许可人在“司法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的行为具体蕴含“京师司法实务大讲堂”“法学京师”“京师法台甫家讲堂”及普洱京师社会工作中心和京师社工等活动,用以证明北京师范大学于指定期间之前、之内及至今,陆续不休地在“司法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21.2017年5月和2018年5月,普洱社会工作中心别离采办亲青家园异地务工青年综合服务中心项目(青少年权利守护)的合同和发票;
22.2018年6月,普洱社会工作中心与普洱高新区唐家湾镇司法所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改过与安设助教服务项目合同;
23.普洱京师社会工作中心在微信公家号上推广宣传“京师”的报路;
24.百度百科和网络报路中认可“普法教育”属于司法服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齐全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司法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贸易使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划定,判决:驳回北京师范大学的诉讼要求。[1]
北京师范大学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一、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和谈》已现实推广,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北京师范大学许可京师律地点“司法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且京师律所于指定期间在其对表发展的司法服务活动中使用了诉争商标,因而能够视为北京师范大学于指定期间在诉争商标鉴定使用的“司法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二、北京师范大学于指定期间在校内进行了多期“京师司法实务大讲堂”活动,先后约请多位学者、法官与该校师生钻研司法问题,该活动在服务主张、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与“司法钻研”服务相近,能够视为在“司法钻研”服务上的使用。“司法钻研”系“司法服务”的下位概想,北京师范大学对诉争商标在“司法钻研”服务上的使用可能认定为其在“司法服务”上的使用。不能因分辨表的变动而否定北京师范大学现实的商标使用行为,诉争商标在“司法服务”上的注册该当予以维持,预防因分辨表的变动侵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划定,判决:一、撤销原审行政判决;二、撤销被诉决定;三、国度知识产权局沉新作出决定。[2]
沉点评析
商标的性命在于使用,若商标不进行使用,对商标专用权的;そ蛔阆质狄馑。《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设立的陆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造度的立法主张就是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阐扬其商标职能,预防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买卖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告白宣传、展览以及其他贸易活动中,用于鉴别商品或服务起源的行为。商标的性质职能在于鉴别商品或服务的起源,只有商标现实被用于商品或服务,使有关公家可能通过鉴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的经济价值才得以实现。
本案中,北京师范大学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司法服务”上现实使用了诉争商标,国度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经审查以为北京师范大学在商标评审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不及以证明商标权人对诉争商标在“司法服务”上进行了现实使用,二审法院则以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鉴定使用的“司法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性使用。
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北京师范大学与京师律所签定的附前提解除的《商标使用许可和谈》及其在“司法钻研”服务上的使用能否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鉴定使用的“司法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性使用。
一、在许可司法关系中商标使用的认定
“陆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蕴含商标权人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在撤销复审行政法式中,许可使用和谈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但其不能作为单独的定案凭据。通常情况,须综合多份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贸易使用的事实。
(―)凭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认定存在主观使用意图
商标注册人能够通过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司法、行政律例明确划定以办理核准、登记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对于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法》及《商标法执行条例》仅划定该当登记,并不属于办理核准、登记等为生效要件的情景,登记并非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暗示真实,许可关系在双方合同签定之时即成就。本案中,北京师范大学及刘某提交的证据共同印证了京师律所系由黄某出资设立并现实节造,其担任该所现实节造人、首创合资人、合资人职务期间,黄某对表签定的合同拥有司法效力。因而,北京师范大学与黄某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和谈》为合法有效的商标许可合同,该合同能够证明北京师范大学作为商标权势人拥有许可京师律所使用“京师”商标的主观意图。
(二) 凭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现实推广情况可认定商标的真实使用
商标使用必须是在贸易流通中阐扬分辨商品或者服务起源作用的使用。只有阐扬了商品或服务起源鉴别作用的标志的使用,能力被认定为是商标法意思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若是仅仅是单纯的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或让渡商标权,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没有对商标进行现实的使用,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商标意思上的使用。[3]
本案中,北京师范大学与黄某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和谈》性质为附解除前提的合同,该合同的推广期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京师律所进杏注参与司法活动的网站宣传报路及黄某担任京师律所首创合资人期间签署的终年司法照拂合同,能够证明黄某及京师律所于合同推广期间,在其主办网站上及对表提供的“司法服务”中使用了“京师”商标及与“京师”有简繁体字、分列方式及布景图形差此外“京師”标志。
商标权人现实使用的商标分歧于其注册商标,但若是该标志保留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点,可能有助于维持服务和服务起源之间的特定联系,且现实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鉴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一样,则该商标的使用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通常以为,使用繁体字的标志与使用简体字的标志固然表观分歧,但由于呼叫一样,且凭据我国有关公家的认知水平,可能以为两个标志是统一商标的,即便扭转了注册商标的书写方式,也组成“陆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除了繁体的转换,注册商标书写方式的扭转还蕴含书写挨次的扭转、书写字体之间的转换等。[4]本案中,黄某及京师律地点其主办网站上及对表提供的“司法服务”中使用的“京師”标志与诉争商标“京师”虽有简繁体字的差距,但呼接注寓意一样,可能以为二者是统一商标,故对“京師”的使用行为属于对诉争商标“京师”的使用。
由以上事实可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已经现实推广,阐扬了鉴别服务起源的作用,可被认定为商标法意思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自造证据难以颠覆既存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划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该当遵循诚信准则,秉持恳切,遵守承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及言词作出的各类暗示掌管,不得轻易否定在先言词的舆论或行为,即民事主体该当对自己的言行掌管,信守承诺,不得自食其言。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许可关系的存在,除非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予以颠覆。
本案中,凭据刘某提交的黄某于2014年1月9日与他人签定的《京师律所让渡和谈》,京师律所由黄某全数出资并现实节造,其他合资人无现实出资,不现实享有京师律所权利也不现实承担京师律所使命,即刘某自认黄某为京师律所的全资首创合资人及现实节造人;颇匙魑┦β伤娜适状春献嗜思跋质到谠烊擞氡本┦Ψ洞笱в2010年7月1日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和谈》合法有效,且无相反证据能够证明该和谈存在司律例定的该当无效或可撤销的情景。在许可和谈现实推广期间,黄某及京师律所对诉争商标在“司法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贸易使用。截至许可和谈推广结束,在案无证据证明黄某及京师律所对许可和谈的内容作出否定暗示或提出异议。刘某为了证明北京师范大学与黄某签定的许可和谈不能代表京师律所的意志,向法院提交了该所于2019年8月13日自造的《申明书》,否定京师律所与北京师范大学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综合上述事实,对于其《申明书》的证明力,应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判定。
首先,“禁反言”准则,不容当事人否定其在先陈述的真实性,或否定其疏导他人相信存在的事实。上述许可和谈合法有效,且已经现实推广,刘某在诉讼阶段所举证的内容使他人确信京师律所系由黄某出资设立并现实节造。刘某提交京师律所自造《申明书》,用以证明许可和谈不能代表京师律所的意志,否定京师律所与北京师范大学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其行为系否定其疏导他人相信存在的事实,违反了“禁反言”准则。其次,凭据在案证据,京师律所为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人、现实使用人,其举证诉争商标无正当理由陆续三年不使用的行为,有违恳切信誉准则。最后,许可和谈在先签定并已现实推广,京师律地点和谈推广结束的数年后才出具自造《申明书》否定其首创合资人及现实节造人在先签定的许可和谈不能代表其意志,其所举证据及证明内容自相矛盾。
综合以上事实,京师律所自造的《申明书》不及以颠覆其与北京师范大学之间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应不予采信。
三、注册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为鉴定使用的一样商品或服务
准则上,注册商标鉴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陆续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对象,在除此之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能产生维持商标注册的效力。在鉴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尚未使用或持久终场使用,而在与鉴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能视为“陆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
本案中,北京师范大学于指定期间在校内进行了多期“京师司法实务大讲堂”活动,先后约请多位学者、法官与该校师生钻研司法问题,该活动在服务主张、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与“司法钻研”服务相近,能够视为在“司法钻研”服务上的使用。北京师范大学于2006年7月11日凭据其时的分辨表在“司法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指定期间合用的第八版分辨表中已无“司法服务”具体服务名称,其调换为第八版及之后的各版分辨表中类似群组的名称。
分辨表的变动导致诉争商标鉴定使用的服务转化为非规范服务,商标注册人主客观上均不存在不对,不能让商标注册人承担因分辨表变动导致的不利司法后果,否定其现实的商标使用行为。对于诉争商标在“司法钻研”服务上的使用是否组成诉争商标在“司法服务”上使用的判定,应结合服务特点及分辨表变动布景综合认定。本案中,北京师范大学现实使用的“司法钻研”服务与“司法服务”在服务主张、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相近,且凭据第八版及之后各版分辨表的划分“司法服务”的领域蕴含“司法钻研”,能够认定“司法钻研”系“司法服务”的下位概想,进而北京师范大学对诉争商标在“司法钻研”服务上的使用可能认定为其在“司法服务”上的使用。
总而言之,在撤销复审行政法式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但其不能作为单独的定案凭据,应综合多份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注册商标进行了贸易使用的事实。对于违反“禁反言”准则的《申明》及有关证据,法院未予采信于法有据。当事人应对自己以及言词作出的各类暗示掌管,不得轻易否定在先言词的舆论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