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KFC宅急送”商标,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肯德基公司)打起了官司!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2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国度知识产权局因第22264630号“KFC宅急送”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详情见下图1)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12920号行政判决,将肯德基公司诉至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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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起纠纷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申请被驳 肯德基提告
原来,2016年12月15日,肯德基公司提交了第22264630号“KFC宅急送”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货物递送、邮购货物的递送、快递服务(函件或商品)”及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茶馆、快餐馆、自主餐馆”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被驳回。尔后,肯德基公司向国度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116384号《关于第22264630号“KFC宅急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下称决定)。该决定以为,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递送等服务与第4344241号“宅急送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详情见下图2)鉴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第7471789号“宅急送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详情见下图3)鉴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第17803608号“宅急送联盟”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详情见下图4)鉴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第12947705号“宅急送”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详情见下图5)鉴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统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文字“KFC宅急送”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文字“宅急送”、引证商标三的文字“宅急送联盟”、引证商标四的文字“宅急送”在文字组成、呼接注寓意、整体表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在前述统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有关公家对服务起源产生混合和误认,已组成使用在统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鉴于第4603100号“水和宅急送”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注册,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鉴定布告的在先权势阻碍。
据此,国度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鉴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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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决定作出后,肯德基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告状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为由“KFC”与“宅急送”组成;引证商标一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鉴别部门为中文“宅急送”;引证商标二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鉴别部门为中文“宅急送”;引证商标三为中文“宅急送联盟”;引证商标四为中文“宅急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固然均蕴含中文“宅急送”,但“宅急送”仅暗示一种配送方式,申请商标的显著鉴别部门“KFC”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存在较大差距,不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组成使用在一样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使用在一样或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有关公家对服务起源的混合误认,未组成2013年8月30日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景。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判令国度知识产权局沉新作出决定。
不服一审 国度知识产权局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国度知识产权局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系禄咀翊右簧笈芯。
北京高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申请商标是由“KFC宅急送”组成的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由文字“宅急送”及哪咤图形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宅急送”为两商标的显著鉴别部门。引证商标三是由文字“宅急送联盟”组成的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四是由文字“宅急送”组成的文字商标。申请商标齐全蕴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鉴别部门“宅急送”及引证商标四“宅急送”,并与引证商标三均蕴含“宅急送”字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接注寓意及整体表观等方面近似,若其共同使用于统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有关公家在施以通常把稳力隔离观察时,容易以为使用上述商标的服务下反源于统一主体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合误认。
值妥贴心的是,北京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宅急送”文字是否暗示一种配送方式及其显著性凹凸不是判断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组成近似商标的考量成分,若过度强调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而允许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他人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上添附其他组成身分而申请注册新的商标,现实上是在近似判断中对在先已核准注册的商标效力的直接否定,这种通过对在先商标不予;ざ蛊浼浣邮У淖龇,不仅直接侵害了在先商标权人已经依法获得的商标专用权,并且将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影响,吞吐分歧司法条款之间的职能定位。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组成使用在统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划定,不应予以初步鉴定布告。国度知识产权局的有关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最终,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肯德基公司的诉讼要求,国度知识产权局二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