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知识产权局布告
第四六一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子》已经核准,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布告。
国度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5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子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专利权使用和资金融通,保险有关权势人合法权利,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该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可所以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所以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度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国度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整个共有人还有约定的以表,该当获得其他共有人的赞成。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时时居所或者交易所的表国人、表国企业或者表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该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元或者幼我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能够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能够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该当向国度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具名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有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必要提供的资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该当提交资产评估汇报。
除身份证明表,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类文件该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表文的,当事人该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该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过后补交纸件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该当蕴含以下与质押登记有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推广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布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领域。
第九条 除本法子第八条划定的事项表,当事人能够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让渡、执行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产生调换时的处置;
(四)实现质权时,有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统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现创造于同日申请发现专利、质押期间该发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景处置。
第十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该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度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度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纪录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没有依照划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产生纠纷已要求国度知识产权局遏制有关法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六)债务人推广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七)质押合同不切合本法子第八条划定的;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获得整个共有人赞成且无出格约定的;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的统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现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现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奉告该情况后仍申明赞成持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之表;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法式的,但当事人被奉告该情况后仍申明赞成持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之表;
(十二)其他不切合出质前提的情景。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度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法子第十一条所列情景并且尚未解除的,或者发显熹他该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景的,该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更改的,该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调换申请表、调换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有关承诺书,向国度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调换手续。
专利权质押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领域产生调换的,当事人该当自调换之日起30日内持专利权质押登记调换申请表以及调换和谈,向国度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调换手续。
国度知识产权局收到调换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调换通知书》,审核期限依照本法子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当事人该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有关承诺书,向国度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定期推广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烧毁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以至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司律例定质权扑灭的其他情景。
国度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依照本法子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专利登记簿纪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以下事项,并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布告: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布告日、质押登记日、调换项目、注销日等。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能够查阅或复造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有关文件。
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自己赞成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为由提出查问和复造要求的,能够查阅或复造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表、含有出质人具名或盖章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赞成其烧毁该专利权的证明资料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烧毁手续。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赞成让渡或者许可执行该专利权的证明资料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让渡登记手续或者专利执行许可合同登记手续。
出质人让渡或者许可他人执行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让渡费、许可费该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景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该当实时通知质权人: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二)专利年费未依照规按功夫缴纳的;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产生纠纷已要求国度知识产权局遏制有关法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有关手续的,国度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现实情况不符的,该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期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切合前提的,国度知识产权局依照有关划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由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诠释。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