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含有地名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一向是商标授权确权审查实际中的难点问题。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如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则意味着在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上成立作为私权的商标财富权。因而,对于地名商标的注册存在诸多限度。《商标法》对于地名商标的划定,重要体此刻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家通达的表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拥有其他寓意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门的之表;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效。
该条款是在1993年商标法订正时增长的条款,自1993年纳入商标法以来便存在诸多争议:关于其合用领域,是“仅由”地名组成的商标还是“蕴含”地名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意指“禁注”还是“禁用”?“其他寓意”仅指强于地理寓意的固有寓意,还是蕴含经使用获得的“第二寓意”?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求。
一、《商标法》限度地名作为商标重要基于显著性成分
为厘清上述问题,需调查该条款标立法主张。如前所述,该条款是1993年《商标法》新增长的内容,此前在1988年批改的《商标法执行细则》中有所体现。立法部门有关人员在撰写商标法释义时提到:关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分歧国度的司法实际有所分歧,有的国度不容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以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不足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起源的误认,也使统一地域的其他经营者失落与商标使用人平正竞争的职位。无数国度主张能够有限度地使用地名作商标,一方面能够守护平正竞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我国则是从我国现实启程,作了如述划定。[1]
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幼麦王”再审案中进一步指出:“作为商标授权确权审查中的绝对理由条款,商标法不容将肯定领域内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重要理由在于,一是预防商标权人不正本地垄断公共资源。地名作为指代特定地理区域的一种符号表白大局,如若为幼我所独占,势必影响社会公家使用地名的表白自由。二是预防商标权人通过占用地名误导公家。地名还可能直接指代出产特定品质商品的产区,如商标权人提供的产品并非起源于该特定产区,社会公家将可能基于对商品品质、商品起源的谬误意识,而产生误认误购的了局。三是守护商标的显著特点。地名对地理区域拥有指代作用,若是商标标志从整体上即可无歧义地指向地名,显然不能阐扬鉴别商品和服务起源的作用,除非切合司法还有划定的情景,不然不应作为商标核准注册”。[2]
可见,商标法限度地名作为商标,重要思考了商标显著性成分、统一地域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地名的权势以及预防线名商标的诓骗性。其中,商标显著性问题为本原性成分。
二、“仅由”还是“蕴含”?
国度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部门结合造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尺度》划定,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理解不仅蕴含仅由地名组成的商标,还应蕴含含有地名的商标,因而,商标局、商标评审部门对于第十条第二款合用含有地名的商标不存异议。但是在商标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此问题存在过争议。在G980887号“ZURICHHELPPOINT”商标驳回复审案中,一审法院以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应合用于“仅”由地名组成的商标,但二审法院对此予以了纠正。[3]
当前的主流概想以为:凭据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文义诠释,该款并未使用“仅”“仅由”之类的说话,不能得出该款仅合用“仅由”地名组成的商标。如前所述,该款的立法主张重要是为相识决基于显著性的可注册问题,仅由地名组成的商标要审查判断是否拥有“其他寓意”,对含有地名的商标,也要从整体上审查判断其有无“其他寓意”。故两种情景均应合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4]
三、“禁注”还是“禁用”?
由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表述是“不得作为商标”,故关于“地名条款”到底是禁用条款还是禁注条款,实际中存在分歧意识。一种概想以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属于禁注前提,不容地名注册在于地名作为商标不足显著性,容易造成产地误认。[5]另一种概想以为:从第十条的内涵结构和表述来看,应作为禁用前提,不论是否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是否会造成产地误认,均应不容。[6]
从立法沿革及立法主张分析,该条款重要是为相识决地名商标基于显著性的可注册问题。同时,从但书部门的例表划定来看,该条款并不绝对不容地名作为商标,满足肯定前提的地名或含有地名的标志依然能够获得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六条划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家通达的表国地名和其他身分组成,若是整体上拥有区别于地名的寓意,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景。该条对地名可作为商标一部门进行注册的情景予以了明确?杉,不宜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认定为“禁用”条款。
四、对地名“其他寓意”的理解
地名商标标志是否拥有“其他寓意”最根基的判断凭据该当是,公家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起源的认知是否基于地名的地理寓意。那么,地名拥有“其他寓意”至少应蕴含如下几种情景:
(1)地名文字自身拥有其他为有关公家普遍知悉的固有寓意,且该寓意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家通达的表国地名”的地理寓意。
国度知识产权局2021年造订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划定,“地名拥有其他寓意”,是指地名作为词汇拥有确定寓意且该寓意强于作为地名的寓意,不会误导公家的。在“红河”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地名拥有“其他寓意”,应理解为该标志拥有显著有别于地名的、明确的、易于为公家所接受的寓意。[7]
(2)地名文字部门与其他文字、图形等组成身分组合使用,商标整体上拥有显著性且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寓意”。
在“上海故事”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再审判决书认定,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上海故事”组成,固然蕴含有直辖市“上海”的名称,但商标整体并不属于地名,且“上海故事”整体上拥有区别于“上海”地名的寓意[8]。
北京芭黎贝甜企业治理有限公司诉国度知识产权局、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商标权无效宣告要求行政纠纷案(下称“PARIS BAGUETTE及图”案)亦属于此种情景,二审法院以为,诉争商标是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图形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BAGUETTE”对中国公家而言,不易鉴别和认读,还有图形身分参与,商标整体上拥有区别于地名的寓意[9]。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芭黎贝甜企业治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二审判决了局再次得到确认[10]。
(3)地名文字商标或者含有地名文字的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寓意”。
有概想以为,“其他寓意”该当是固有的,并且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属于禁用禁注条款,不合用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寓意”的规定,当然不能将通过使用获得的“第二寓意”认定为“其他寓意”。[11]在上述“上海故事”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的二审判决以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上海故事”组成,固然在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海”之表,申请商标还蕴含有“故事”二字,但申请商标作为整体所强和谐凸起的依然是“上海”的地理属性,地名身分仍是申请商标的重要寓意。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是否现实投入使用,对其是否应予核准注册并无影响。[12]从该判决可见,彼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持此种概想,从而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加思考。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再审判决书中虽未对商标使用情况、是否经使用获得“第二寓意”进行论说,但却对北京高院的结论予以了纠正,以为“上海故事”整体上拥有区别于“上海”地名的寓意。
自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地名商标是否可经使用获得“第二寓意”的审查实际产生了变动。2019年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指出,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组成身分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家通达的表国地名,但是整体上拥有其他寓意的,能够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划定的情景。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能够认定诉争商标整体上拥有其他寓意:(1)诉争商标仅由地名组成,该地名拥有其他寓意的;(2)诉争商标蕴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能够与该地名相分辨的;(3)诉争商标蕴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分辨,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家将其与之分辨的。该审理指南将商标经使用获得“第二寓意”的情景纳入了地名商标拥有“其他寓意”的领域。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际来看,将商标经使用获得“第二寓意”的情景纳入地名商标拥有“其他寓意”的考量已成为主流概想。若是标志自身拥有地理寓意以表的其他固有寓意,只是排除了其属于“不得作为商标”的情景,但还需进一措施查其是否拥有显著性,方知能否注册;但若是含有地名的标志经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寓意”,则具备了商标的标识职能,能够直接确认其可注册性。对于这种情景的认定,需结合在案使用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PARIS BAGUETTE及图”案中,二审判决虽未直接确认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了“第二寓意”,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凭据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宣传报路、年度审计汇报、销售经营情况、市场调查汇报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寓意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可见在确认诉争商标整体拥有“其他寓意”的基础上,亦思考了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
此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南粤”商标无效宣告案二审判决认定,固然诉争商标中的“粤”字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广东省的简称一样,但是诉争商标由“南”和“粤”二字共同组成,故能够使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具备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寓意。同时,结合南粤银行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南粤银行公司的持久大量使用、宣传,在保险、金融等领域上已拥有肯定的驰名度。[13]该案与“PARIS BAGUETTE及图”案颇为类似,均是在确认商标整体拥有地名以表的其他寓意基础上,思考了商标使用情况与驰名度。
五、地名商标是否拥有显著性应以有关公家的通常意识为尺度,结合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七条划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拥有显著特点,该当凭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有关公家的通常意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拥有显著特点。该划定是对商标显著性判断规定的高度提炼,在判断地名商标是否拥有显著性时,同样合用。对于地名商标拥有“其他寓意”的,必要以有关公家的通常意识为尺度,结合指定商品或服务,判断其有无显著性。“PARIS BAGUETTE及图”案中,二审法院以为,公家基于对诉争商标鉴定使用商品“蛋糕、面包”的口赣注韵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鉴定使用商品的产地成立关联。
不成否定,含有地名商标地理描述性的强弱通常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亲昵有关。例如,“柏林”是德国首都的名称,亦可理解为“柏树林”之意。含有“柏林”的标志用于啤酒还是随州黄酒上,将可能影响关于其可注册性的判定。这是由于,德国的啤酒有较大名誉和驰名度,有关公家在啤酒上看到“柏林”字样后很容易以为其描述了产品的地理起源。相反,使用在随州黄酒上则较难产生此类遐想。
六、《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合用关系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划定,带有糊弄性,容易使公家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PARIS BAGUETTE及图”案中,二审判决在认定诉争商标整体上拥有区别于地名的寓意的基础上,认定凭据株式会社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及其权势人与法国拥有深厚渊源,鉴定使用商品的造作工艺、产品特点、韵味也与法国拥有亲昵关联,故诉争商标中的“PARIS”传递给公家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韵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导致公家产生误认。因而,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划定。
国度知识产权局2021年造订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划定,“标志由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之表的其他地名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家产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合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划定予以驳回。例如,指定商品为“贝壳类动物(活的)”的“酷艾阳澄湖”标志,指定商品为“新鲜水果、新鲜蒜”的“西街口”标志(“西街口”是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下辖一镇名,该镇出产的西街口人参果、西街口大蒜等农副产品拥有较逾越名度)。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又划定,“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且不会使公家发出产地等特点误认的,不合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合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划定予以驳回”。例如,指定使用在“观光游览、游览铺排”服务上的“青藏”、“川藏”商标。
就服务而言,服务没有产地只有提供地,服务地名商标的“产地”糊弄与商品商标的产地糊弄并不齐全一样。除去以现代信息科技为依附的异地服务,好多服务都有时效性和本地性要求,难以使消费者误以为有其他提供地。例如,上海的粤菜馆在商标中使用“广东”字样时,有关公家不太可能会凭据该商标误以为菜品都是在广东造作,通常只会以为该商标说了然餐饮服务的特点。因而,服务商标因地名拥有的糊弄性,在好多情况下是因地名导致的服务 内容和品质糊弄。
由于地名天然拥有地理描述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地名条款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糊弄性条款、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在合用要件及判定尺度上存在交叉和沉叠的部门。在现杏锥商标法》框架下,对于所涉地名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家通达的表国地名的,鉴于地名条款相对于糊弄性条款、显著性条款等属于出格条款,故凭据出格条款优先合用于通常条款规范则,应优先合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进行判定;若是商标中地名拥有“其他寓意”,则足以排除糊弄性条款关于产地误认的合用;商标中地名不拥有“其他寓意”,同时易使公家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则需同时合用糊弄性条款;若是均在前述情景之表,还需通过显著性条款、不良影响条款等进一步对其可注册性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