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观设计一样,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一样种类产品的表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数表观设计身分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身分一样,其中表观设计身分是指状态、图案以及色彩。
若是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资料的代替,或者仅存在产品职能、内部结构、技术机能或者尺寸的分歧,而未导致产品表观设计的变动,二者仍属于一样的表观设计。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能够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表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地位,但是该当以产品的用处是否一样为准。一样种类产品是指用处齐全一样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只管内部结构分歧,但是它们的用处是一样的,所以属于一样种类的产品。
表观设计内容一样的判断仅限于一样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表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一样也不相近的表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内容一样的比力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组成内容一样,例如,毛巾和地毯的表观设计。
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处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幼陈设的用处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该当把稳的是,当产品拥有多种用处时,若是其中部门用处一样,而其他用处罚歧,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腕表与腕表都拥有计时的用处,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若是通常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能够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景,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内容一样:
(1) 其区别在于施以通常把稳力不能觉察到的部门的轻微差距,例如,百叶窗的表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分歧;
(2) 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批注在不容易看凳诳位的特定设计对于通常消费者可能产生引人瞩主张视觉成效的情况之表;
(3) 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身分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身分,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状态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4) 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依照该种类产品的通例分列方式作沉复分列或者将其分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动,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沉复分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5) 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