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诠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法释〔20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若干问题的诠释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蹬仔关司律例定,结合审判实际,造订本诠释。
第一条 经营者侵扰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利,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述权法等划定之表情景的,人民法院能够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出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抢夺买卖机遇、侵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划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贸易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划定的“贸易路德”。
人民法院该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思考行业规定或者贸易通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买卖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利、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成分,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贸易路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贸易路德时,能够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造订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协议等。
第四条 拥有肯定的市场驰名度并拥有区别商品起源的显著特点的标识,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有肯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标识是否拥有肯定的市场驰名度,该当综合思考中国境内有关公家的知悉水平,商品销售的功夫、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功夫、水平和地域领域,标识受;さ那榭龅瘸煞。
第五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标识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不拥有区别商品起源的显著特点: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直接暗示商品的质量、重要原料、职能、用处、沉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状态,为获得技术成效而需有的商品状态以及使商品拥有内容性价值的状态;
(四)其他不足显著特点的标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划定的标识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点,并拥有肯定的市场驰名度,当事人要求凭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予以;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因客观描述、注明商品而正当使用下列标识,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情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暗示商品的质量、重要原料、职能、用处、沉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
(三)含有地名。
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标识或者其显著鉴别部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划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要求凭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予以;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由经营者交易场所的装璜、交易用具的状貌、交易人员的衣饰等组成的拥有怪异风格的整体交易形象,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划定的“装潢”。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治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贸易使用的境表企业名称,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划定的“企业名称”。
有肯定影响的个别工商户、农夫专业合作社(结合社)以及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蕴含简称、字号等),人民法院能够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将有肯定影响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买卖文书上,或者告白宣传、展览以及其他贸易活动中,用于鉴别商品起源的行为,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肯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蕴含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蕴含简称等)、姓名(蕴含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门、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划定的情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有肯定影响的”标识一样或者近似,能够参照商标一样或者近似的判断准则和步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蕴含误以为与他人拥有贸易结合、许可使用、贸易冠名、告白代言等特定联系。
在一样商品上使用一样或者视觉上根基无差此外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该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肯定影响的标知趣混合。
第十三条 经营者执行下列混合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能够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划定以表“有肯定影响的”标识;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家。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划定的情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销售不知路是前款划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注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有意为他人执行混合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造、隐匿、经营场所等方便前提,当事人要求凭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贸易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有关信息,糊弄、误导有关公家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划定的虚伪的贸易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拥有下列行为之一,糊弄、误导有关公家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划定的“引人误会的贸易宣传”:
(一)对商品作单方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概想、景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说话进行贸易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会的贸易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该当凭据日常生涯经验、有关公家通常把稳力、产生误会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现实情况等成分,对引人误会的贸易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划定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该当举证证明其因虚伪或者引人误会的贸易宣传行为受到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执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划定的贸易诽谤行为的,该当举证证明其为该贸易诽谤行为的特定侵害对象。
第二十条 经营者传布他人假造的虚伪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侵害竞争敌手的贸易诺言、商品名誉的,人民法院该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赞成而直接产生的指标跳转,人民法院该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划定的“强造进行指标跳转”。
仅插入链接,指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该当综合思考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拥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成分,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划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醒并经用户赞成,以误导、糊弄、强婆酌户批改、关关、卸载等方式,恶意滋扰或者粉碎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该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划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势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现实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凭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统一侵权人针对统一主体在统一功夫和地域领域执行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述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统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凭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划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终场使用或者调换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要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该当判令终场使用该企业名称。
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采办者能够肆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表,但侵权了局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了局产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批改决定执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执行前产生的行为的,合用批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执行前产生、持续到该决定执行以来的行为的,合用批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九条 本诠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利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法释〔2007〕2号)同时废止。
本诠释执行以来尚未终审的案件,合用本诠释;执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合用本诠释再审。
附:最高法民三庭掌管人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诠释答记者问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以下简称《诠释》)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掌管人就《诠释》有关问题回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诠释》造订的布景和过程?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道为主题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すぷ靼谠谠椒⑼蛊鸬牡匚。随着经救急剧发展、市场主体大幅扩容、线上线下市场加快融合,市场力量的竞争关系产生深刻变动。新类型司法纠纷大量涌现,事实认定和司法合用难度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的权势天堑、责任认定等不休对司法提出新的要求。
出台《诠释》,是人民法院当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沉大决策部署的有力行动,对于深刻执行平正竞争政策、美满平正竞争造度、推动高尺度市场系统建设拥有沉要意思。在《诠释》的草拟过程中,宽泛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学术界、实务界和社会公家的定见。
2.问:请介绍一下《诠释》造订的总体思路?
答:一是对峙服务大局。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律规系统,高效的法律司法系统是强化知识产权;さ某烈O。《诠释》的造订,旨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职位,进一步美满竞争案件裁判规定,提升审判质效和公信力,推进创新和经济持续健全发展。
二是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利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针对的是订正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变动的实际需要。《诠释》以引发创新活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回应社会关切为着力点,对仿冒混合、贸易诽谤、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社会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力求妥善处置发展和安全、效能和平正、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全发展营造平正、通明、可预期的优良竞争环境。
三是强化规定引领。《诠释》的造订,是人民法院贯彻订正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心灵、总结司法实际经验、统一裁判规定和尺度的沉要法治化行动。通过公正审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了了;す娑,明确权势天堑,激励创新创造,防备化解竞争失序风险。
3.问:我们把稳到,《诠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合用前提进行了细化,并沉点强调了“贸易路德”,重要思考是什么?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以来,通常条款(第二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司法凭据之一,对守护平正竞争的市场秩序阐扬了沉要作用。但是,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景象时有产生。为此,《诠释》第一条划定,经营者侵扰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利,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述权法等划定之表情景的,人民法院能够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这样,既厘清了通常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律例定之间的合用关系,也明确了通常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合用职位。
人民法院使用通常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主题是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贸易路德。凭据《诠释》第三条的划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贸易路德”,不能单一等同于日常路德尺度,而该当是特定贸易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诠释》同时划定,人民法院该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思考行业规定或者贸易通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买卖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利、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成分,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贸易路德。
此表,思考到网络经营行为与传统经营行为交叉融合,可能尚未形成普遍遵守和认同的规定底线,《诠释》划定,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贸易路德时,能够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造订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协议等,以便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和谈、颁布自律章程等方式,疏导经营者恳切守信的积极性。
4.问:《诠释》有多条划定与“仿冒混合”行为的认定有关,请您介绍一下有关内容?
答: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仿冒混合行为案件数量占有很大比例。《诠释》用11个条文,沉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合”的划定进行了细化:一是《诠释》第四条明确“有肯定影响的”标识的寓意和认定考量成分。二是《诠释》第七条明确:属于商标法禁用禁注领域的标志也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是参照《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条例》第二条的划定,细化了名称能够受到;さ氖谐≈魈宓牧煊。
5.问: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诠释》对此作出了哪些划定?
答: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伪刷量”、屏蔽浏览器告白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审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造裁员为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合、误导公家行为;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利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利权属及天堑,守护用户数据权利和隐衷权。坚定造裁过度采集使用幼我信息、利用算法执行价值歧视、价值诓骗等行为;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买卖、服务、隐衷;さ劝讣,索求美满数据知识产权;す娑,疏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引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司法订正后的新增条款K伎嫉交チ幸导际鹾兔骋啄J礁路⒄箍斓奶氐,《诠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心灵和竞争政策,实时总结司法实际经验,对司法合用前提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定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