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2〕13号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美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造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司律例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造订本划定。
第一条 发现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种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奥秘、推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地点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
第二条 表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表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之表。
本划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划定之表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第一条、第二条划定之表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拥有司法合用领导意思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能够遵循诉讼法有关划定,凭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五条 遵循本划定必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尺度、区域领域的,该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六条 本划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司法诠释与本划定不一致的,以本划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