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裁判的四维贸易奥秘案以来,实际中普遍以为销售贸易奥秘侵权产品的地址不能作为管辖衔接点,持久以来贸易奥秘案件的管辖根基均遵循这一规定。但对于产品销售地,不宜一刀切式齐全排除其成立管辖衔接点的可行性。在销售商和出产商等组成共同侵权或销售商组成援手侵权的情况下,产品销售地理当能够作为侵权行为执行地成立贸易奥秘案件的管辖。本文将对贸易奥秘案件产品销售地的管辖问题进一步探求和厘清。
一 最高院四维案:内容上并未齐全排除产品销售地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在公报案例四维实业(丽江)有限公司等诉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加害贸易奥秘纠纷案管辖权异议裁定[1](下称“四维案”)中认定:“凭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划定,销售加害贸易奥秘所造作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加害贸易奥秘的行为,故被控销售加害贸易奥秘所造作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律例定的加害贸易奥秘的行为。使用贸易奥秘的过程,通常是造作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造作实现时,使用贸易奥秘的侵权了局即同时产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贸易奥秘的侵权了局产生地。”
该案在司法实际中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为贸易奥秘案件产品销售地的管辖问题明确了肯定的规定。由于贸易奥秘不像专利、商标拥有公示的法定权势表观,通常销售商难以基于自身能力发现出产商存在贸易奥秘侵权行为,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像其它知识产权部门法那样将销售行为列明为加害贸易奥秘的行为,故而出产者之表的通常销售商对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没有承担责任的司法基础,无法基于单纯销售行为成立管辖衔接点。自该案颁布后,贸易奥秘司法实务中根基排除了以通常的产品销售地进行管辖的情景,这也导致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贸易奥秘诉讼的管辖地选择更少,对诉讼战术的要求更高。
只管如此,四维案也并不料味着贸易奥秘案件齐全排除产品销售地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四维案中明确的裁判规定是贸易奥秘案件中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了局产生地”进而作为确定管辖的衔接点,并未否定销售地在共同侵权或援手侵权的情况下作为侵权行为执行地进行管辖的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划定理解与合用》(2011年版)及《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划定理解与合用》(2021年版)可印证笔者概想,其在贸易奥秘案件地域管辖一节均明确写路,“不能单一以产品销售商为被告提告状讼,也不能由产品销售地法院对产品造作者行使管辖权,除非表表证据已经批注销售商和造作商组成共同侵权。”
固然通常销售商对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加害贸易奥秘的行为,但并不料味着拥有主观恶意的销售行为不受任何司法的规造;凇见穹ǖ洹非秩ㄔ鹑翁蹩罨颉斗床徽本赫ā吠ǔP蕴蹩,若销售商对侵权行为明知的情况下仍销售有关产品,显然有违诚信准则和贸易路德,并使加害贸易奥秘的行为和侵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和延长,应组成共同侵权或援手侵权,此时产品销售地就成为了直接的侵权行为执行地,能够据此成立管辖衔接点。值得一提的是,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贸易奥秘民事司法诠释征求定见稿第一稿中曾划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加害技术奥秘行为直接获得的产品,依然销售、允诺销售该产品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决其终场执行销售、允诺销售行为,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固然该条最终未被保留在公开征求定见稿及最平生效文本中,但该条秉持的概想无疑是切合基础司法逻辑的。
二 近年来有关司法实际情况
固然四维案之后司法实际鲜有单一以产品销售地确定管辖的情景,但如上文所述,贸易奥秘案件并未齐全排除产品销售地的管辖,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基于共同侵权或援手侵权来判定贸易奥秘案件的管辖或销售商的司法责任。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若采办者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可在销售地成立管辖
天津联力公司蹬纂缪世茂等侵害贸易奥秘纠纷案[3]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明确遵循四维案确立的裁判规定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划定理解与合用》(2011年版)贸易奥秘销售地管辖划定的基础上,认定“固然原告主张被告将其使用被诉侵权的技术设备出产的产品销售给中石化燕猴子司,但在原告未提供初步证据批注中石化燕猴子司对被诉加害贸易奥秘行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不能将销售地认定为使用贸易奥秘的侵权了局产生地。”换言之,若是原告可能提供初步证据批注中石化燕猴子司对侵权行为是“明知或应知”,销售地能够作为案件的管辖地。
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销售商明知产品侵权仍予以销售,组成援手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上海东富龙公司、上海天祥·健台公司与昭通白云山明兴公司侵害贸易奥秘纠纷案[4]中,对使用贸易奥秘出产造作的侵权产品出产销售后,其他销售商后续销售行为的定性进行了具体论说:“出产商以表的其他销售商销售侵害贸易奥秘产品的行为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贸易奥秘的行为,而是在客观上组成对使用贸易奥秘行为的援手。即正是基于后续的销售行为才促成使用贸易奥秘侵害后果的产生。因而只有在销售商明知其销售的系侵害贸易奥秘的产品而依然予以销售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援手侵权的民事责任。”
固然本案未直接涉及管辖问题,但销售地能否作为贸易奥秘案件管辖地与销售行为的定性直接有关。遵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概想,销售商明知系侵害贸易奥秘的产品而仍予以销售,组成援手侵权。在此基础上,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就属于援手侵权行为,销售地可作为侵权行为执行地成立管辖。
3. 最高人民法院:特定情况下产品销售地能够作为管辖衔接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的斯凯瑞利北京公司诉丽江成谷公司、齐鲁电子分公司、农行山东分行侵害技术奥秘案管辖权异议裁定[5]明确在特定情况下产品销售地能够作为管辖衔接点,该案也为实际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思路和洞见。
在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丽江成谷公司使用涉案技术奥秘仿造芯片,并将装置芯片的ETC车载单元销售给被告齐鲁电子,再转售给被告农行山东分行,由农行山东分行在赤峰市发售给社会公家。原告以为因采办人启动ETC车载单元就会自动挪用技术奥秘蕴含的驱动步骤,因而本案销售行为执行地就是丽江成谷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贸易奥秘的侵权行为执行地和侵权了局产生地,齐鲁电子与农行山东分行在赤峰市销售ETC车载单元是成谷公司侵害涉案技术奥秘前表态连的一环,三者共同实现了侵权行为。据此在赤峰市提起了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原告主张的丽江成谷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贸易奥秘这一被诉侵权行为产生在赤峰市。另表,齐鲁电子、农行山东分行销售了ETC车载单元,原告据此以为齐鲁电子、农行山东分行与成谷公司共同实现了侵权行为,因而,齐鲁电子、农行山东分行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拥有大局上的关联性,能够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结点。
内容上,原告主张的被告允许“他人使用贸易奥秘”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是指社会公家作为终端消费者对ETC车载单元的使用行为。无论是凭据四维案 “使用贸易奥秘的过程,通常是造作侵权产品的过程”的裁判规定,还是司法实际的通畅概想,善意的终端消费者对产品的正常使用行为并非“使用贸易奥秘行为”。因而,该案管辖简直定固然披着“被告允许他人使用贸易奥秘的侵权行为地”的表衣,但性质上仍是基于原告主张的齐鲁电子、农行山东分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共同侵权行为,以产品销售地作为管辖连结点。
另表,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进一步确认,只有“与被诉侵权事实拥有大局上的关联性就能够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结点。至于成谷公司、齐鲁电子、农行山东分行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技术奥秘的行为、三者是否组成共同侵权等,均属于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审查的问题,不影响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管辖连结点的判断和管辖法院简直定。”也就是说,若权势人主张销售商组成共同侵权或援手侵权从而由产品销售地法院管辖,在管辖权确定阶段,权势人通常只必要对共同侵权或援手侵权的事实提供初步证据即可,不必要达到证明共同侵权或援手侵权成立的强度。
三 结语
基于现行法框架和司法实际情况,贸易奥秘案件并没有也不宜齐全排除产品销售地的管辖。若权势人提供初步证据批注销售商明知或应知产品加害他人贸易奥秘仍进行销售,或销售商存在其它共同侵权或援手侵权的行为,理当能够基于销售商的侵权行为在销售地成立管辖衔接点K伎嫉饺范ü芟饺ㄊ蓖ǔ2簧婕岸园讣实体争议的认定,该初步证据并不要求达到证明共同侵权或援手侵权成立的强度。
注解:
[1]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2]范静波:〖易奥秘民事诉讼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求》,载微信公家号:上海知产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5RG2I3IQ8PG62ymYaibASA,最后接见日期:2023年2月17日。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裁定书。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沪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
[5]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71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