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基案情
申请人:广东幼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丽江xxx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26633022号
指定使用商品: 第9类可下载的音乐文件、计步器、推算机法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置设备、智能腕表(数据处置)、交互式触屏终端、功夫纪录装置、内部通讯装置、可下载的手机铃音、智能卡(集成电路卡)
申请人重要理由:
一、申请人及其品牌“幼天才”享有较高的社会驰名度及美誉度,为全国公家所宽泛熟知。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幼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幼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幼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幼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幼天才”商标、第22177343号“幼天才”商标、第14599115号“幼天才”商标已组成使用在统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有关公家对商品起源产生混合和误认。
三、被申请报答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通过申请注册与“幼天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以实现傍名牌的不正当主张。
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名称调换信息、有关关系证明、技术许可和谈;2、申请人有关商标注册信息、让渡证明、调换证明、续展证明;4、“幼天才”游戏机专卖店照片;5、“幼天才”商标有关媒体报路资料;6、有关著述权让渡合同、文章登记证书;7、“幼天才”品牌产品有关专柜合同、经销合同、发票、产品照片;8、申请人官方网站网页资料;9、有关市场汇报;10、申请人完税证明;11、申请人告白合同及证明;1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13、有关判决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划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凭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以为:
争议商标鉴定使用的第9类“智能腕表(数据处置);计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鉴定使用的第9类“智能腕表(数据处置);计步器”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七鉴定使用的第14类“腕表”等商品在职能用处、销售渠路、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统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以通常印刷字体大局出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其齐全地蕴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鉴别部门“幼天才”及引证商标二至七,且并未形成显著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特定寓意,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呼接注寓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统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有关公家对商品起源产生混合和误认。
因而,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学优乐幼天才”是否和“幼天才”商标组成近似商标。
商标齐全地蕴含或者临摹他人在先拥有较逾越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有关公家以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起源产生混合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幼天才”在儿童电话腕表中拥有极高的驰名度,在对“学优乐幼天才”有关侵权诉讼中,湖南高院综合思考涉案商标的驰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销售规模、涉案商品的售价、幼天才公司为造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用度等成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用度共计3万元。
三、启迪
若原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或使用商标中主观上存在恶意或“明知”的情景,则其不拥有合理的信缆符益,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在先权势人均能够就该商标宣告无效前后的使用行为主张侵权。
在在先商标已经拥有肯定驰名度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在后申请和使用商标时,该当遵循恳切信誉准则,自动避转让他人在先权势一样或近似的标识,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