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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正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法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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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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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条例有关划定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出格是中幼企业的政策搀扶 ,有力推动公共创业、万多创新 ,造就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 ,推进经济升级发展 ,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法子》进行了订正美满。经国务院核准 ,现将新订正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法子》印发给你们 ,请遵循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搀扶和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条例》(以下称《执行条例》)有关划定 ,特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度沉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钻研开发与技术成就转化 ,形成企业主题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发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不蕴含港、澳、台地域)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应遵循凸起企业主体、激励技术创新、执行动态治理、对峙平正公正的准则。

第四条 凭据本法子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执行细则》(以下称《执行细则》)蹬仔关划定 ,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掌管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领导、治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执行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构玉成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辅导幼组(以下称“辅导幼组”) ,其重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方向 ,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汇报;

(二)协调、解决认定治理及有关政策落实中的沉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事项中的沉大争议 ,监督、查抄各地域认定治理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领导整改。

第七条 辅导幼组下设办公室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其重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汇报 ,钻研提出政策美满建议;

(二)领导各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 ,组织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的监督查抄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置建议;

(三)掌管各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登记治理 ,颁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治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

(五)实现辅导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 ,由省级、打算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级、打算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重要职责为:

(一)掌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每年向辅导幼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汇报;

(二)掌管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辅导幼组办公室登记 ,对通过登记的企业宣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掌管遴选参加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蕴含技术专家和财政专家) ,并加强监督治理;

(四)掌管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查抄 ,受理、核实并处置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 ,落实辅导幼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实现辅导幼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资格自宣告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宣告之日地点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可遵循本法子第四条的划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前提与法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前提:

(一)企业申请认按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得对其重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阐扬主题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重要产品(服务)阐扬主题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度沉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划定的领域;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有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怨丶企业昔时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管帐年度(现实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现实经营功夫推算 ,下同)的钻研开发用度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切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幼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

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产生的钻研开发用度总额占全数钻研开发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产生沉大安全、沉大质量变乱或严沉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法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法子进行自我评价。以为切合认定前提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有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有关资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就转化、钻研开发的组织治理等有关资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出产批文、认证认可和有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汇报等有关资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注明资料;

6.经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管帐年度钻研开发用度和近一个管帐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汇报 ,并附钻研开发活动注明资料;

7.经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管帐年度的财政管帐汇报(蕴含管帐报表、管帐报表附注和财政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管帐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切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 ,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提出评鉴定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鉴定见 ,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提出认定定见并报辅导幼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辅导幼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无异议的 ,予以登记 ,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布告 ,由认定机构向企业宣告统一印造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 ,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置。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用度、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 ,依照国度有关保密工作划定 ,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按认定工作法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随机抽查和沉点查抄机造 ,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的监督查抄。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定见并期限更正 ,问题严沉的赐与传递品评 ,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有关部门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发显熹不切合认定前提的 ,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切合认定前提的 ,由认定机构取缔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切合认定前提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产生改名或与认定前提有关的沉大变动(如分立、归并、沉组以及经交易务产生变动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汇报。经认定机构审核切合认定前提的 ,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 ,对于企业改名的 ,沉新核发认定证书 ,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切合认定前提的 ,自改名或前提变动年度起取缔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治理区域整体迁徙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实现迁徙的 ,其资格持续有效;跨认定机构治理区域部门搬迁的 ,由迁入地认定机构依照本法子沉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认定机构取缔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产生沉大安全、沉大质量变乱或有严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定期汇报与认定前提有关沉大变动情况 ,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划定 ,追缴其自产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使命。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和纪律的 ,赐与相应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凭据本法子另行造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掌管诠释。

第二十三条 本法子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法子》(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度沉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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