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3〕155号
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元:
为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全有序发展,省科技厅订正了《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与绩效评价治理法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颁布)
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与绩效评价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取法》、科技部《关于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领导定见》和我省《关于推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领导定见》等文件心灵,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拥有公共研发属性,投资主体多元化、治理造度现代化、运行机造市场化、用人机造矫捷的独立法人机构,重要从事科学钻延注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依法在山东省注册或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元(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元和企业。
第二章 建设模式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当局+”模式。当局牵头吸引国内表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档次人才团队、中央企业、省表大型国有企业和世界500强企衣反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结合组建。
(二)“企业+”模式。产业链头部企业、行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有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结合建设。
(三)“人才+”模式。高档次创新领武士才、高水平创新团队与企业结合建设,人才团队通过入股主导研发和成就转化,企业为人才及团队发展研发和成就转化提供支持保险。
(四)其他模式。支持科研院所等发展体造机造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第三章 登记前提
第四条 申请登记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根基前提:
(一)拥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1年以上,重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二)重要业务为发展基础钻延注利用基础钻延注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就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现代化的治理体造。有矫捷的人才激励机造、盛开的引人和用人机造、美满的人事薪酬造度、经费治理造度、市场化决策机造和高效的科技成就转化机造等。
(四)拥有结构相对合理不变、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整年现实工作超过90天计)不少于20人,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30%。
(五)财政情况优良,拥有不变的收入起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让渡、技术服务、技术征询收入,当局采办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上年度钻研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六)具备发展研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通常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占有发展研发服务所必须的前提和设施。
(七)进行单元(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治理运杏注研发创新提供保险。
(八)重要从事出产造作、经营销售、讲授教育、检验检测、园区治理等业务的单元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领域。
(九)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沉失信行为。
第四章 登记法式
第五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尝试登记造治理。拟登记单元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按法式予以登记。
第六条 登记法式:
(一)颁布通知。省科技厅颁布登记通知,尝试分批办理,通常每半年办理1次。
(二)单元申请。申请单元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在新型研发机构登记系统填写有关信息、上传佐证资料。申请单元对提报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掌管。
(三)部门推荐。设区市科技局在科技云平台对提报资料初审,提出推荐定见,汇总后书面报省科技厅。
(四)审查论证。省科技厅进行大局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调查论证,提出调查定见。
(五)公示登记。省科技厅凭据调查定见,提出拟登记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七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如产生名称调换、进行单元或投资主体调换、沉大人事改观、股权调整等沉大事项,应在过后1个月内以书面大局向省科技厅汇报,进行资格核实,仍切合登记尺度的,保留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八条 对全省产业发展急需,从事战术性、前瞻性、颠覆性钻研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可按“一事一议”准则组织论证,按法式登记。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经过建设和发展,其职能定位、建设模式、重要业务等产生变动,已不切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登记尺度的,移出登记序列。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登记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期发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蕴含机构治理运杏注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实时填报绩效评价数据,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汇报。绩效自评汇报应报进行单元和设区市科技局鉴定。
第十一条 对峙分类绩效,依照科学钻延注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成立评价系统,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凸起创新质量和现实贡献?蒲ё暄欣嗖喑疗兰劢饩龀链罂蒲侍獾哪芰Α⒒∽暄幼⒗没∽暄泄毕椎;技术创新类侧沉评价攻克关键主题技术难题、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推动工程化产业化贡献等;研发服务类侧沉评价成就转化、企业孵化与产业服务功效等。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由绩效自评、专家评价和现场评价等环节组成。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发展专家评价和现场评价。
(一)绩效自评。新型研发机构按要求撰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自评汇报》,在云平台填报年度绩效数据,上传佐证资料。设区市科技局可采取现场评价或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价,确定自评了局,准则上优良等次以上比例不超过总数的50%。
(二)专家评价。省科技厅礼聘专家,依附科技云平台对自评了局优良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评价了局分为优良、优良、合格、不合格。准则上优良等次比例不超过30%。
(三)现场评价。分辨机构类型、领域方向,对专家评价优良和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现场评价,重要查看现场并核实有关资料真实性等。
第十三条 尝试动态治理机造。各市自评不合格和现场绩效评价了局为不通过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移出登记序列。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取缔登记资格:
(一)沉大事项调换导致不切合登记前提或不汇报的;
(二)逾期未报送年度绩效自评汇报等沉要资料的;
(三)被查实提供虚伪资料和数据的;
(四)产生严沉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因严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因停产、破产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
(七)其他应予取缔登记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 移出登记序列和取缔登记资格的,不再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有关支持政策。取缔登记资格的,3年内不得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登记。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自登记之日起,享受《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0〕145号)支持政策。对绩效评价优良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竞争性创新平台项目赐与支持,对其或其推荐的项目,优先纳入科技股权投资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斗胆履职、创造性发展工作的,非因主观有意出现失误、没有造成沉大损失的,积极索求使用新机造新步骤新模式新技术未达预期指标的,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产生误差的,予以尽职免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法子由省科技厅掌管诠释。
第十九条 本法子自2024年1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