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与
示范利用治理执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工信规〔2024〕2号
各有关单元:
为抢抓产业发展机缘、适应产业发展趋向,推动更多智能网联汽车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在我市落地,我们结合造订了《通辽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与示范利用治理执行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通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通辽市公安局 通辽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颁布)
通辽市智能网联汽车
路路测试与示范利用治理执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通辽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利用加力提速发展,领导和规范通辽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利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与示范利用治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畅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等司法律规和文件,造订本执行细则。
第二条 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路路(蕴含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领域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和无人测试与示范活动,合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条由通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组成通辽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与示范利用联席工作幼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幼组”),掌管本细则的统一施杏注监督、治理,两全推动本细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掌管两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幼组会议,协调处置联席工作幼组日常事务,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治理。
市公安局掌管核发并治理智能网联汽车一时行驶车号牌、处置智能网联汽车有关的交通违法和变乱;参加拟盛开路路和区域的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掌管《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等政策的落实情况监督领导工作;牵头拟盛开路路和区域的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分析。
第四条联席工作幼组组织汽车、交通、通讯、电子、推算机、司法等有关领域专家,组建通辽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与示范利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掌管对测试、示范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形成专家组定见,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 联席工作幼组会同有关区(市)的人民当局(职能区管委)和工信、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凭据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无人测试与示范必要和路路基础前提,选择公共路路、园区、高铁站、港口、停车。猓┑鹊湫突肪,划定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以及无人测试与示范的路段、区域,并逐步扩大路段、区域领域,积极推动区域全域怒放工作,丰硕测试与利用场景。
第六条 联席工作幼组凭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实现通辽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以及无人测试与示范有关工作。
第七条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畅(蕴含路路运输经营)工作由联席工作幼组协调推动,有关要求及治理法子由联席工作幼组凭据必要钻研造订后另行颁布,切合要求的申请主体获批后可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路路(蕴含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领域内上路通畅。
第三章 路路测试与示范利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八条 路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申请、组织路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元,应切合如下前提: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元(非独立法人单元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造作、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有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富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拥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职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路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路路测试车辆进行事务纪录、分析和沉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路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险能力;
(八)司法、律例、规章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九条 示范利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申请、组织示范利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或多个单元结合体,应切合如下前提: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元或多个独立法人单元组成的结合体(非独立法人单元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造作、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利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有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元结合组成的示范利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元具备示范利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元应签署运营服务及有关侵权责任划分的有关和谈;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富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拥有美满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规划;
(六)具备对示范利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利用车辆进行事务纪录、分析和沉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利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险能力;
(九)司法、律例、规章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条 路路测试、示范利用驾驶人是指经路路测试、示范利用主体授权,掌管路路测试、示范利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垂危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路路测试、示范利用驾驶人应切合下列前提:
(一)身段健全,与路路测试、示范利用主体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获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拥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陆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纪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讯号灯通畅等严沉交通违法行为纪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纪录,无服用国度管造的心妙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纪录;
(六)无致人殒命或者沉伤且负有一致以上责任的交通变乱纪录;
(七)经路路测试、示范利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职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利用规划,把握车辆路路测试、示范利用操作步骤,具备垂危状态下应急措置能力;
(八)司法、律例、规章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一条 路路测试车辆、示范利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路路测试、示范利用的智能网联汽车,蕴含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蕴含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切合以下前提: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表的强造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职能而无法满足强造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机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为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可能以安全、急剧、单一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醒,保障在职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为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纪录、存储及在线监控职能,至少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4项信息,并自动纪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变乱或失效情况产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功夫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一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节造模式;
3.车辆实时地位;
4.车辆速度、加快度、行驶方向等活动状态;
5.车辆接管的远程节造指令(如有);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如有);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表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应装置切合技术要求的监管装置并按要求将数据接入联席工作幼组指定的监管平台。
第四章 路路测试申请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路路测试,是指在各类路路(蕴含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领域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职能测试活动。在通辽市发展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的测试主体、驾驶人、车辆应切合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划定。
第十三条 路路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的,应向联席工作幼组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至少蕴含:
(一)路路测试主体、驾驶人和车辆的根基情况;
(二)路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职能等级申明以及自动驾驶职能对应的设计运行前提注明,蕴含设计运行领域、操作系统介绍注明、自动驾驶纪录系统注明;
(三)路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领域与拟申请路路测试路段或区域内各类交通身分对应关系注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该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进入布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度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造性检验汇报;属进口机动车的,该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造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获得进口机动车辆强造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前提的申明和国度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造性检验汇报;
(五)自动驾驶职能注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机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拥有网联职能的车辆或远程节造职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了局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路路测试主体自行发展的仿照仿真测试或测试区(。┑忍囟ㄇ蚴党挡馐缘淖⒚髯柿;
(九)国度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有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职能委托检验汇报,测试内容应蕴含国度划定的自动驾驶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设计运行涉及的项目;
(十)路路测试规划,至少蕴含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功夫、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变乱责任强造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变乱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路路测试变乱赔偿保函;
(十二)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申请书(附件2);
(十三)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安全性自我申明(附件3)。
第十四条 路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路路测试主体向联席工作幼组提交路路测试申请资料,联席工作幼组在受理后准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齐全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幼组准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鉴定见,如未通过专家评审,路路测试主体应凭据专家评鉴定见整改,整改后向联席工作幼组沉新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三)评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幼组凭据专家评鉴定见,准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路路测试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安全性自我申明》,其中,测试功夫准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四)路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划定》所要求的证明(蕴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安全性自我申明等资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一时行驶车号牌,一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路路测试安全性自我申明载明的功夫,一时行驶号牌到期的,路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路路测试安全性自我申明申领新的一时行驶车号牌;
(五)路路测试主体凭《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安全性自我申明》和申领的一时行驶车号牌,可依照测试规划发展相应活动。
第十五条 对统一批次申请且切合“三同准则”(即车辆型号一样、自动驾驶系统一样、系统配置一样,以下简称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路路测试车辆,依照5%的比例(至少1辆)进行自动驾驶职能测试抽查,无需对每辆车进行实车职能测试。
第十六条 路路测试主体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拟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路路测试的,应向联席工作幼组提交原地点地进行路路测试的有关证明资料和补充资料,其中:
(一)路路测试车辆不变或为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的,提交原申请资料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十)(十二)(十三)项至联席工作幼组后,经联席工作幼组审议通过后,准则上可直接确认路路测试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安全性自我申明》并核发一时行驶车号牌;
(二)路路测试车辆为新型号车辆的,按要求提交申请车辆,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联席工作幼组确认测试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安全性自我申明》并核发一时行驶车号牌;
(三)其他情况,由联席工作幼组组织专家委员会具体论证。
第十七条 在路路测试过程中,如需增长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测试车辆数量的,测试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提交拟增长的车辆数量、必要性注明和相应资料,同时车辆应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汇报,经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测试主体可增长相应车辆。
第五章 示范利用申请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示范利用,是指在各类路路(蕴含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领域内进行的拥有试点、试行成效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货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在通辽市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的利用主体、驾驶人、车辆应满足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示范利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利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计算不少于240幼时或1000公里的路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路路测试车辆方承担重要责任的交通变乱,方可发展示范利用。车辆自身或同款(即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示范利用类活动的,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利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计算不少于120幼时或500公里的路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路路测试车辆方承担重要责任的交通变乱,可发展示范利用。
拟进行示范利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前途路测试车辆已实现的路路测试路段或区域领域。
第二十条示范利用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的,应向联席工作幼组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至少蕴含:
(一)示范利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根基情况;
(二)示范利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利用的路路或区域已实现的路路测试齐全纪录资料和路路测试期间未发生路路测试车辆方承担重要责任交通变乱的证明;
(三)对拥有网联职能的车辆或远程节造职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了局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示范利用规划,蕴含示范利用主张、路段或区域、功夫、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注明;
(六)交通变乱责任强造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变乱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示范利用变乱赔偿保函,对发展载人示范利用的,应蕴含为搭载人员采办的座位险、人身意表险等必要的贸易保险;
(七)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申请书(附件4);
(八)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安全性自我申明(附件5);
(九)原测试地实现的示范利用类活动安全性有关资料(如有)。
统一车辆在路路测试申请中已提交的资料且在有效期内的无需沉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示范利用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示范利用主体向联席工作幼组提交示范利用申请资料,联席工作幼组在受理后准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齐全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幼组准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鉴定见,如未通过专家评审,示范利用主体应凭据专家评鉴定见整改,整改后向联席工作幼组沉新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三)评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幼组凭据专家评鉴定见,准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示范利用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安全性自我申明》,其中,示范利用功夫准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四)示范利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划定》所要求的证明(蕴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安全性自我申明等资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一时行驶车号牌,一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示范利用安全性自我申明载明的功夫,一时行驶号牌到期的,示范利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示范利用安全性自我申明申领新的一时行驶车号牌。
(五)示范利用主体凭《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安全性自我申明》和申领的一时行驶车号牌,可依照示范利用规划发展相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示范利用过程中,如需增长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数量的,示范利用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提交拟增长的车辆数量、必要性注明和相应资料,同时车辆应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汇报,经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示范利用主体可增长相应车辆。
第六章 贸易示范申请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贸易示范,是指在各类路路(蕴含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领域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贸易化试点活动,是示范利用的特殊领域。在通辽市发展智能网联汽车贸易示范的主体除应切合本细则第九条有关划定表,还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风险应对机造,针对贸易示范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造订相应的应急措置预案,蕴含但不限于变乱、故障、恶劣气象等突发情况的安全措置预案,定期组织发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险贸易示范安全不变有序发展;
(二)具备健全的贸易示范治理造度,可能实时响应联席工作幼组需要,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成立联系,确保变乱产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产生时能实时解决。
驾驶人和车辆应满足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贸易示范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贸易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计算不少于240幼时或1000公里的示范利用,在示范利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产生示范利用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变乱,方可发展贸易示范。
第二十五条 贸易示范主体能够向服务对象收取肯定用度,有关收费尺度和计价方式应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申请书的示范利用项目中逐项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向社会公示收费尺度。
第二十六条贸易示范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贸易示范的,应向联席工作幼组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至少蕴含:
(一)贸易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根基情况;
(二)贸易示范车辆在拟进行贸易示范的路路或区域已实现的示范利用齐全纪录资料和示范利用期间未产生交通违法行为和示范利用车辆方承担重要责任交通变乱的证明;
(三)对拥有网联职能的车辆或远程节造职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了局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贸易示范规划,至少蕴含贸易示范主张、路段或区域、功夫、项目、收费尺度、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交通变乱责任强造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变乱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贸易示范变乱赔偿保函,对发展载人贸易示范的,应蕴含为搭载人员采办的座位险、人身意表险等必要的贸易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凭证,且每座或每人不少于两百万元人民币;
(六)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申请书(附件4);
(七)智能网联汽车贸易示范安全性自我申明(附件6)。
统一车辆在示范利用申请中已提交的资料且在有效期内的无需沉复提交。
第二十七条贸易示范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贸易示范主体向联席工作幼组提交贸易示范申请资料,联席工作幼组在受理后准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齐全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幼组准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鉴定见,如未通过专家评审,贸易示范主体应凭据专家评鉴定见整改,整改后向联席工作幼组沉新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三)评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幼组凭据专家评鉴定见,准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贸易示范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贸易示范安全性自我申明》。其中,贸易示范功夫准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四)贸易示范主体凭《机动车登记划定》所要求的证明(蕴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贸易示范安全性自我申明等资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一时行驶车号牌,一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贸易示范安全性自我申明载明的功夫,一时行驶号牌到期的,贸易示范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申明申领新的一时行驶车号牌。
(五)贸易示范主体凭《智能网联汽车贸易示范安全性自我申明》和申领的一时行驶车号牌,可依照贸易示范规划发展相应活动。
第七章 无人测试与示范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无人测试,是指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路路(蕴含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领域内发展的车辆驾驶位无人的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是路路测试的特殊领域。
本细则所称无人示范,是指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路路(蕴含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领域内发展的车辆驾驶位无人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贸易示范活动,是示范利用的特殊领域。
第二十九条无人测试、无人示范主体除应切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有关划定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为无人测试、无人示范车辆建设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建设远程安全员的,1台无人测试或无人示范车辆准则上需有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无人测试或无人示范里程超过5000公里且期间未产生无人测试、无人示范主体承担重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变乱的,无人测试、无人示范主体可向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申请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多台无人测试或无人示范车辆。有关主体应为安全员发展培训和查核等工作,确保无人测试与示范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具备远程监控平台和收受保险机造,可能实现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讯,拥有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治理造度和保险机造,保障在遇到垂危突发情况时,可能通过远程平台某人为实时收受车辆,确保安全;
(三)具备风险分级应对机造,针对无人测试与示范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造订相应的应急措置预案,蕴含但不限于变乱、故障、恶劣气象等突发情况的安全措置预案,定期组织发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险无人测试与示范活动不变有序发展;
(四)具备健全的无人测试与示范活动治理造度,可能实时响应联席工作幼组要求,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成立联系,确保交通变乱或影响交通等问题产生时能实时解决。
(五)每次发展无人测试与示范前及过程中,该当对测试与示范路段或区域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及与车辆之间的联系状态进行查抄与监测并做好纪录,确保远程节造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无人测试与示范安全员是指经无人测试与示范主体授权,掌管无人测试与示范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垂危情况时,能实时从车内或远程收受节造车辆的天然人,应切合本细则第十条有关划定。
第三十一条无人测试与示范车辆除应切合本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划定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产生故障、通讯网络中断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领域时,测试、示范车辆应能立即转为最幼风险前提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安全员进行人为收受或远程操控;
(二)能清澈分辨车辆节造号令起源于车内驾驶座位、车内其他座位或远程指令,并反馈至远程监控平台;
(三)申请发展无人测试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无人测试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计算不少于5000公里的路路测试、示范利用或贸易示范,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产生车辆方承担重要责任的交通变乱;
(四)申请发展无人示范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无人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计算不少于5000公里的无人测试,在无人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产生无人测试车辆方承担重要责任的交通变乱。
第三十二条无人测试与示范主体可在切合有关划定后向市联席工作幼组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至少蕴含以下内容:
(一)切合有关要求的证明资料;
(二)蕴含无人测试与示范内容的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示范利用或贸易示范申请书;
(三)蕴含无人测试与示范内容的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示范利用或贸易示范安全性自我申明。
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同本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无人测试或无人示范的车辆最多不超过20辆,无人测试或无人示范里程计算不少于1000公里且未产生交通违法和责任交通变乱的,可申请增长车辆。
第八章 路路测试、示范利用和贸易示范治理
第三十四条 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可凭据现实需要,在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周期实现前提出延期申请,向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提交《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与示范利用延期申请书》(附件7),经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延期运行,延期功夫准则上一次不超过18个月。
第三十五条如需调换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安全性自我申明根基信息,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提交调换注明、原安全性自我申明、调换后安全性自我申明及相应证明资料,经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可按调换后安全性自我申明发展有关活动。
第三十六条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车辆应在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安全性自我申明载明的功夫、路段或区域内发展有关活动,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内容应与自我申明载明的项目一致,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驾驶人、安全员该当遵守现行路路交通安全司法、律例要求,随车携带安全性自我申明备查。
第三十七条 发展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的车辆在发展有关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车辆在路路上行驶,应依照现有交通治理划定,遵守相应通畅规定;
(二)除安全性自我申明载明的路路测试、示范利用或贸易示范路段、区域表,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发展有关活动路段或区域的转场,须使用人为操作模式行驶;
(三)应在切合交通律例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能干的“自动驾驶路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利用”、“自动驾驶贸易示范”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路路使用者把稳,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路路交通活动产生滋扰;
(四)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职能、机能的软硬件调换。如因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必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职能、机能及软硬件调换的,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应实时向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提交调换申请,并暂停有关活动,经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复原;
(五)准则上应在无极端气象和非其他不适合测试的时段发展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活动。
第三十八条 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划定的,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可视其情节严沉水平,采取约谈、暂停部门或全数车辆活动、取缔有关活动资格等处置措施,并要求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期限整改。整改实现后向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提交有关证明,经联席幼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可复原有关活动,对违规3次以上的,不再复原该主体活动。
第三十九条 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期间产生下列情景之一的,经联席工作幼组钻研决定后,可终止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资格:
(一)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车辆与安全性自我申明及其有关资料不符的;
(二)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车辆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联席工作幼组以为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活动拥有较大安全风险的;
(四)产生交通变乱造成人员沉伤、殒命或车辆毁损等严沉情景,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车辆方负重要及以上责任的;
(五)违反司法、律例、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况。
终止资格时该当一并收回一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奉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布告牌证作废。
第四十条 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应每半年向联席工作幼组办公室提交发展有关活动的运行汇报和下一步运行打算,运行汇报内容应蕴含但不限于主张、路线、功夫、项目等内容。
第九章 交通违法与变乱处置
第四十一条 在发展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以及无人测试与示范期间产生交通违法或交通变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照现行路路交通安全司法律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若认定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第四十三条 在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期间产生交通变乱时,路路测试、示范利用、贸易示范主体授权的驾驶人、安全员应立即终场有关活动,报警并;は殖,造成人员沉伤或者殒命、车辆损毁的,应在24幼时内将变乱情况上报联席工作幼组。
第四十四条 路路测试、示范利用或贸易示范主体应于变乱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大局向联席工作幼组提交变乱责任认定了局、原因分析汇报等有关资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节造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讯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互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节造等职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服、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代替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蕴含有前提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齐全自动驾驶。有前提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前提下实现所有动态驾驶工作,凭据系统动态驾驶工作收受要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过问;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前提下实现所有动态驾驶工作,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工作收受要求,驾驶人/乘客能够不响应系统要求;齐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能够实现驾驶人可能实现的所有路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工作,不必要驾驶人/乘客染指。
本执行细则所称设计运行前提(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合用于其职能运行的各类前提的总称,蕴含设计运行领域、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前提。其中,设计运行领域(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 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合用于其职能运行的表部环境前提,通常蕴含:1)路路天堑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一时性路路调换;4)其他交通参加者状态;5)天然环境;6)网联通讯、数字地图支持等前提。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与国度文件不符的,按国度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掌管诠释。
第四十八条 本执行细则自2024年6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4日。原《通辽市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与示范利用治理执行细则(试行)》(青工信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职能通用检测项目
2.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申请书
3.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安全性自我申明
4.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申请书
5.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利用安全性自我申明
6.智能网联汽车贸易示范安全性自我申明
7.智能网联汽车路路测试与示范利用延期申请书